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ISBN:9787562031383
[十位:756203138X]
页数: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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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新旧程度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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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21: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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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1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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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内容提要:
《民事强制执行法》共十七章,即**章和第二章,主要阐释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理论。第三章至第十七章,主要以2007年10月28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书内简称《适用意见》)和*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18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书内简称《执行规定》)等现有的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为研讨和评判的对象,作系统之论述。对*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亦作了适当的分析和评估。同时,《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编写吸收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同时借鉴国外特别是德国、日本等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
《民事强制执行法》法理阐释力求深刻,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尽量追根求源,理论、立法与应用三者并重,现实与前瞻结合,是一本专著性教材。
《民事强制执行法》图书目录:
**章 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
一、民事强制执行
二、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债权、民法债权之关系
三、民事强制执行权
四、民事强制执行行为
五、民事强制执行法
第二章 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功能、确定标准
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三、西方**民事强制执行基本原则
第三章 执行机构
一、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以缓解执行难为目的
二、执行机构
三、执行争议的协调
四、执行监督
第四章 执行依据
一、执行依据的概念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三、执行依据的范围
四、执行依据的效力
第五章 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当事人的含义和权利义务
二、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者追加之救济
第六章 执行标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二、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
三、行为类执行的执行标的
四、几种特殊的执行标的研究
第七章 执行管辖
一、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执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三、执行管辖权的向上转移
第八章 执行的申请与受理
一、执行程序的申请
二、执行案件的受理儿
第九章 执行的进行
一、执行开始
二、执行案件的调查: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为突破口
三、执行担保
四、执行和解
五、执行阻却--执行中止、暂缓执行与执行终结
六、不予执行
七、执行结案
第十章 执行竞合
一、执行竞合的概念
二、执行竞合的构成要件
三、执行竞合的具体形态
四、解决执行竟合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一章 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三、参与分配的程序
第十二章 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
一、委托执行
二、协助执行
第十三章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与处罚措施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
三、妨害执行的处罚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第十四章 执行救济
一、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赋予案外人通过异议和诉讼维护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
三、执行回转
第十五章 **请求权的执行
一、**请求权执行的概念和方法
二、对于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和收入的执行
三、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
四、对财产性权利的执行
五、就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代位申请执行)的适用程序
第十六章 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一、动产交付的执行
二、不动产的交付执行
第十七章 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一、对行为请求权执行的概念
二、作为请求权的执行
三、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
附录:《民事诉讼法》“执行”部分新旧条文对照表
参考书目
……
《民事强制执行法》文章节选:
一、民事强制执行
(一)民事强制执行的含义及特征
正确理解民事强制执行的含义进而准确地把握民事强制执行的性质、功能,是人民法院公正地行使执行权、履行执行职责的基本前提。当前,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含义,学界及司法实务界皆有不同阐释,可概括为四类:
1.义务说。即把民事强制执行定位于通过强制手段实现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有人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1)“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义务的活动。”(2)按照此种观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竭力追求债务人义务的履行,只要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执行的任务就没有完成,目的就没有达到,强制执行就不得停止。其实不然。在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权利人死亡或终止且无承受人的情况下,执行则应当停止而没有继续之必要,此即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我国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的条件,并非以义务得以履行为标准。况且,过分强调义务的履行,容易导致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淡漠,强制执行就会成为一种施加于债务人的暴力,恶果昭然。
《民事强制执行法》编辑推荐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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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作者介绍:
董少谋,陕西武功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台港澳研究**研究员、中国律师研究所特邀研究员、陕西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法学会台港澳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师制度与执业规范、仲裁制度与规则。参加编写的著作有:《澳门法律研究》(副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副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主编)。曾先后在《中国诉讼法判解》、《中国律师》、《理论导刊》、《西部法学》、《美中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民事诉讼法专业论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