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相当大的重合,许多规范不仅是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例如。 “不可杀人”、 “不可晝窃”。但是,像“不可说谎”,却要做出一些区分.法律只禁止那些造成了对他人较严重的伤害的说谎。而从原则上说,道德是反对所有的谎言的。这就显示出道德与法律的差别。法律规范的范围要比道德规范的范围狭窄.它只把那些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或人身、或者一般地损害到社会的行为纳入自己的考虑范围。
而这一差别也是和它们的不同制裁手段相适应的。法律是使用了强制的手段来“令行禁止”——面尤其是禁止。法律很少有“赏”法,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来起作用。你也由此可以说法律是一种“硬约束”,道德是一种“软约束”。前一种约束是直接的、刚硬的,立竿见影的。后一种约束则看来是间接的,较温和的,但也是长久的。
很难断然的说对人的影响是道德的力量大还是法律的力量大,但这两种力量显然是可以互相支持的。法律要得到有效遵守除了有赖于制裁的机制和人们的法律观念,也有赖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要从根本上得到人们的尊重而不只是畏惧,它就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信念.符合人们有关何为正当的理念。而且法律的变革也常常是根据人们调整了的道德观念。在这些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的根基是道德或者说是一种“自然法”,而道德却不以成文法为转移。但对于那些不及时制止就可能迅速蔓延开来的恶行,仅使用道德力量显然是不够和迟缓的。所以.社会不仅要在道德和法律上分别用力,更要在一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上用力。一种旨在保护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宪政和法治,本身就具有千种道德性。而一种恰当的权利与正义观念,它也不可遏止地要变为一种法治。
法律规范一般是否定性的,而道德规范则还有比较积极的一面。比如说,法律可以惩罚那在街头打人杀人者,但对那种在旁围观而未采取积极营救措施的人群,法律却不可能去惩罚他们,但这些人却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因为,一种人们承认的道德义务还含有比法律更多的内容——在同胞需要得到正义的援助时必须援助,至少在自己不会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必须这样做。另外,如前所述,许多重要性较低,如公共场合的失礼,轻微的说谎,甚至较轻微的小偷小摸等等,不受法律的制裁,但却要纳人道德的调节范围。*后,法律除了区分蓄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如杀人)外,一般不会管犯罪动机,也不深究这种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原因,它只专���于行为及其后果本身,而道德却要考虑到这种内在动机和社会背景。因此,对有的案件,会出现法律判决与社会舆论背离的情况。
总之,如果我们说“法律是*低限度的道德”,可能*容易同时显示出法律与道德的重合与区分。从社会变迁的眼光来看,现代社会的道德几乎可以说是一种“*低限度的道德”,亦即一种“底线伦理”,而法律则可以说是这种“底线伦理的底线”。
我们再略说一下道德与政治的关系。政治比法律的含义更广泛。法律必定是政治的,而政治却不必是法律的,更不一定是法治的。政治可能和一种人治,和一种意识形态结合在一起,这样,作为个人的统治者就可能更迭或自然死亡,而意识形态也会发生变化甚至出现危机。道德的一个基本核心却是超越时代和各种类型的社会的,它的一部分主要规范的内容。也不会依个人或团体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从内容上说,道德比政治更普遍,更长久,把道德与政治加以区分也就很有必要。抱有宏伟的道德目标的人们,有时能充分地利用政治这一*有力的杠杆,但也可能被其所累。当政治上出现变化,遇到危机,本该不受影响的道德却也可能因此受到破坏。因此,我们可能要在赞成一种道德与法治趋同的同时,却主张道德与政治保持某种距离。
2.6 道德与宗教
道德规范与宗教规范的内容亦多有重合,如圣经》中的“摩西十诫”,除了前3条一不可信仰别的神,不可亵渎上帝之名;要守安息日是纯宗教的规范外,其他诸条:(4)孝敬父母;(5)不可杀人;(6)不可奸淫;(7)不要偷盗;(8)不可做伪证陷害他人;(9)不可贪恋别人的配偶;(10)不可贪恋别人的财物,这些都是道德的规范,*后两条还是更严格的内心的规范。其他像佛教、伊斯兰教等重要宗教也都包含了勿杀、勿奸、勿盗、勿说谎这些道德内容。甚至道德就融合在许多文明的宗教之中,使人们以宗教为标志来指称它们的道德:像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道德,阿拉伯世界的伊斯兰教道德等。
宗教中的超越存在(上帝、真主)作为一种人们心灵信仰的对象,以及其中包含的天堂地狱,因果报应等内容,能够给道德以一种强大的支持。它不仅指向行为,也指向内心;不仅管此世,也管来世;不仅管地上,也管天上。这种超越的力量是道德和法律所不能及的。但这一切都建立在一个“信”的基础之上。随着近代西方人的信仰出现危机,随着政教分离,道德与宗教也拉开了距离,但由于过去道德与宗教曾经联系得如此紧密,以致发生过“上帝死了,是否一切行为(包括不道德行为)都可允许?”的精神疑问。现在的许多学者一般都倾向于认为道德并不必定要以宗教为基础,或者说宗教并不是道德的惟一基础。而这一点看来也为其他文明,如中华文明的历史经验所证明。
但是,一个社会的道德并不一定要以宗教为惟一基础,尤其是不一定要以某一种宗教为惟一基础,这并不意味着要拒斥宗教对道德的支持,甚至并不意味着就拒斥某一种宗教在一部分人那里确实成为道德的惟一精神基础一只要这是出于他个人的自愿选择。在一个保障公民信仰和良心自由的社会里,一个人究竟以何种精神信念支持他的道德行为是不能强制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只是人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我们不能通过政治的权力来强行建立或推广某种道德,也不能通过权力来强制人建立或放弃某种精神信仰一只要这种信仰并不导致违法的行为。正像我们前面说到道德是道德的事情,政治是政治的事情一样,精神信仰也同样是精神信仰的事情,这三者各有自己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它们之间可以互相支持、补充却不可以互相替代或僭越地压制。
3 道德判断的根据
无论如何,仅仅在逻辑的趔和定义上建立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论显然是不可能的。对道德要领的分析和演绎(不管传统上怎样理解)是一个太薄弱的基础。必须允许道德哲学如其所愿地应用可能的假定和普遍的事实。
罗尔斯《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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