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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理论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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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理论与变革

  • 作者:郑冠宇
  •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 ISBN:9787030239907
  • 出版日期:2009年03月01日
  • 页数:220
  • 定价:¥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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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030239907
    • 作者
    • 页数
      220
    • 出版时间
      2009年03月01日
    • 定价
      ¥37.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民法理论建设,自始至终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发展密切地关联在一起。由于两岸文化传统的同源性,两岸民法理论与制度也必然具有某种程度的趋同性。因此,加强对台湾地区民法理论与制度的了解,也是我国民法理论与制度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参照蓝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目前正面临着重大修正,并且已经于2007年对其中的“担保物权”部分作了重大修正。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其修法的过程、理论、理由和具体的制度构建。本书是作者亲自参与修法时的一些研究心得,对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之理论发展与制度变革的一些童大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研讨。
    本书可供民法学者、研究生和本科生在科研工作中参考阅读,也可供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从事比较法解释时参考阅读。
    文章节选
    **章 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突破
    引言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Abstraktionsprinzip),在民法体系中,不但对初习法律者常造成困惑与不解,即使是富有经验之法律人,亦常有触礁之可能。此种完全袭自德国法之纯粹抽象思维的制度,因与现实生活脱节,再加上日耳曼法关于善意受让制度之见诸于**法典,更使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几乎丧失了其原有之保护交易**的功能,而造成对其存在之必要性的质疑,至今未曾中断。鉴于上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特殊性(Eigen‘ttimlichkeit),使得向来以法制自傲之德国,在备受批评而又无法不与之相存的两难情况下,学界及司法实务遂致力于减弱其效力,而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适用范围,在特定情形下加以限制,进而突破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理论。此种物权���为无因性相对化之理论,特别表现在瑕疵共同(Fehleridentitat)、条件关联(Bedingungszusammenhang)以及法律行为一体性(Gesch/iftseinheit)三种情形。……
    目录
    丛书序
    **章 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突破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突破
    第二章 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受让
    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交易**之保护
    二、现行法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
    三、现行法规定之缺失
    第三章 不动产物权移转之形式要件
    一、现行制度
    二、“民法”债编与物权编之修正
    三、债编修正所可能产生之问题
    四、德国法之规定及其意义
    第四章 占有的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
    一、占有之让与
    二、占有之善意受让
    三、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间之权利义务
    第五章 动产与不动产之附合
    一、规范目的
    二、构成要件
    三、法律效果
    四、基于一定权利得使用不动产
    第六章 动产与动产之附合及混合
    一、规范目的
    二、动产与动产之附合
    三、动产之混合
    四、偿金之返还
    第七章 不法管理、添附与不当得利——评“*高法院”二○○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七号判决
    一、问题之提出
    二、判决评释
    第八章 抵押权之修正与适用
    一、抵押权之特性
    二、抵押权之取得
    三、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之修正
    四、抵押权担保标的物范围之修正
    五、抵押权之效力
    六、抵押权之实行
    七、共同抵押之修正
    八、物上保证人之权利
    九、*高限额抵押权
    十、其他抵押权
    第九章 动产质权之修正与适用
    一、动产质权之定义
    二、动产质权之取得
    三、动产质权担保债权范围
    四、动产质权担保标的物范围
    五、动产质权之效力
    六、动产质权之实行
    七、*高限额质权
    八、质权之消灭
    第十章 留置权之修正与适用
    一、留置权之意义
    二、留置权之取得
    三、留置权之效力
    四、留置权之消灭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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