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时代,两部法学阶梯先后撰成,杰作不朽。哲人其萎,后世继之。今天,我们奉献这套法学新阶梯丛书,追先贤之洪业,成新一代法学教科书。我们也向有志学习法律的学子们致意。我们相信,经过不懈努力,学子们*美丽的希望定能实现。
本书的标题是“宪法学导论”,副标题是“原理和运用”。之所以为“导论”,是由本书的大学教程性质决定的。因此,它的**是介绍基本原理,而不是更深入的理论探究。如上所述,宪法学“原理”不是抽象的,而是在宪政实践基础上反思、归纳、总结的产物。事实上,纯粹的宪法学“原理”是不在的;没有宪政实践作为基础,宪法理论只能建立在沙堆上。这正是为什本书把司法审查的内容放在前面。
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出发,(参见**章)本书的作者认为,宪法的*也是**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尽管这些权利之间可会发生冲突,而**权力的设置只是实现这一目的之手段。这解释了本为什么没有涉及某些传统宪法教科书所涉及的内容,例如公民义务和国主权。如**章所述,现代宪法学一般只谈公民“权利”,而不谈公民“务”;这不是说公民没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他们当然有,而是制定法的全部目的在于突显下列基本观念,即**的*终目的保障公民权利,不是施加义务。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一个基本形式区别。(当然,通法律的*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权利)。换言之,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规定不可被实施的,而只能被理解为对公民权利本身的限制与界定。
本书也没有述及“**主权”概念。宪法主要是国内法,而主权则是一个国际法概念,因而不是现代宪法学的关注**,且过分注重**主权将疑对公民权利构成威胁。一个政府对外代表着**的“主权”——尽管即使这个概念也因为一系列国际组织与规则的发展与深化而变得不越来越不要,对内则恰好相反:人民对它具有主权。但即使是“人民主权”这个概念,宪法学也不宜多提——问题不是人民有没有主权,他们当然有,而是这个“主权”究竟意味着如何体现并体现在哪里?它是指大多数人具有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力?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力?间接选举并监督人民代表的权力?对于这些实际问题,笼统的“主权”并不能给我们带来任何启示。*重要的是,“主权”是一个抽象的整体概念,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且容易被滥用而失去意义。因此,我们更倾向于谈论权利——个人的具体的可被实施的权利。
*后,本书可能应该对“宪法(学)的意义”之类的题目说得更多一些。但这个题目实际上是不用多说的。事实上,我们以前对宪法(学)意义的肯定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不是指宪法的意义被抬得太高了,这当然是不可能的,而是指我们说得太多,而做得实在太少了。每个人都听说过宪法是**的“根本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等等。但它的意义*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这光靠说是不解决问题的。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少说一点,多学一点,多做一点。宪法或宪法学的意义*终来自中国宪政制度的实践,而这不只是个别宪法学教授的使命,而是全部中国人——包括这本书的所有读者的使命。毕竟,宪法(应该)是他们制定的,也是为了他们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