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
2.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的关系;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除上述类型外,行政法律关系还可以被划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两大基本类型。这种类型的划分,有助于坚持和贯彻“交错无效原则”。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系指双方当事人均属**行政系统的行政法律关系。上述的1、2两类均属于这一类型。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反映了**的自身管理。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则指一方当事人(相对人)不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律关系。以上列举的第3类属于这一类型。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体现了**对社会的管理。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化”了的行政关系,因而其特征同行政关系特征相吻合。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都与**行政权力直接有关。或者说,**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实施行政权所引起的关系,与行政权没有联系的社会关系不属行政法律关系。例如:**兵役机关对应征公民的征集关系,是行政权的实施关系;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所引起的行政赔偿关系,便是因实施行政权所引起的关系。
3.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例如:行政主体不能放弃或转让行政职权;一家企业不能把自己的营业执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服兵役不能“自愿代替”等等。而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相对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则上不能调解.正是取决于行政权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可处分性。 本书是“博学·法学系列”教材中的一种,其任务在于为教师与学生们提供一种相对统一、稳定的行政法学的制度与原理,力求方便教材使用者系统地掌握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本书的编写,得到了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师范���学法学院等十二所院校的支持,本教材也是上述院校有关作者共同研究、合作的结果,在当今人们更热衷于“个体作战”的背景下,实属难得。但另一方面,由于作者众多,风格观点自有差异,不免内部存有不协调之处,欢迎大家赐正!
本教材的写作分工如下(按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胡建淼(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章、第十三章;
周佑勇(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章;
赵娟(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三章;
莫于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四章;
梁津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五章;
潘伟杰(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六章;
谭宗泽(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第七章;
刘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八章、第九章;
程雁雷(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章;
黄锫(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生):第十一章;
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二章;
沈开举(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王士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