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成分标准
马建忠《马氏文通》**个建立了字(词)类系统,他采用的是双标制。即凡一字一义���,用的是字的类别义,因此他说:“义不同而其类亦别焉,故字类亦类其义耳。”例如:“凡实字以名一切事物者,日名字”,“凡实字以言事物之行者,日动字”;碰到一字有数义者,则考察该字在句中充当什么成分的功能,例如“‘奚’、‘曷’、‘胡’、‘恶’、‘安’、‘焉’六字,亦所以为询问者,而或为代字,或为状字,则以其所用为定。”所以他认为“凡字有数义者,未能拘于一类必欲相其句中所处之位,乃可类耳。”“字无定义,故无定类,而欲知其类,当先知上下之文义何如耳。”换言之,字如果有固定的义,则有固定的类,如果没有固定的义,就不能决定其类,而要知其类,则必须依其句中位置来作决定。可见,在马氏看来,字是有定类的,问题是有的字可以分属几个类。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用的则是双轨制,即下定义用的是词的类别义,但真正分析时却全部改用句成分标准,这同马氏相比就更彻底了,换言之,类别义标准只是一般性原则,具体运用则是另一种标准。黎氏认为:“汉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即在字形上)虽有分别,还须看它在句中的种种位置、职务,才能确定这一个词是属于何种词类。”“本书以句法为本位,词类多从句的成分上分别出来。”换言之,句成分决定了词的分类,句成分同词全面对应。即:主语、宾语和某些补足语与名词对应,述语与动词对应,名词附加语与形容词对应,动词、形容词的附加语与副词对应。故而,黎氏的结论是:“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即一方面词有定类,但那只是词典上的词类,用的是类别义标准,而语法中的词类必须入句才能显示,离开了句子就无所谓词类。后来黎氏的这一结论因为受到很多人的批评,作了改动:“凡词,依靠句形,显示词类。”口气上虽然缓和了一点,但其实质仍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