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当代中国检察文化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府两院”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检察机关从法律性质这一点来说,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检察文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诉讼过程中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既是我国宪法的立法旨意,也与我国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监督权相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包括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阶段、死刑执行案件的监督、监管场所的监督等等。当然,公诉权的行使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这个世界所有**的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相同的。
我国检察机关所代表的是党的意志、**的意志和人民的根本意志,这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检察文化的*根本体现。我国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应当自觉的贯彻和维护党和**的方针政策,维护**团结和社会安定,同党和**保持高度的一致,这是我国检察文化中的基本价值观。因此,在独立行使检察权问题上,体现了中外检察文化的差异性。在法国、韩国等大陆法系**,在承办刑事案件时,特别强调检察官个人的意志,其在行使检察权时完全不受外界干涉,其超脱于政治,检察官仅仅服从和服务于法律,就连检察长也无权干涉检察官对于案件的决定。而我国,一方面强调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问题,但是这种独立不等于不受任何制约。我��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的是主诉负责制、科长及分管检察长负责制、检委会负责制,这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体制,也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检察官在承办案件时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有组织上的高度服从性。当然,检察官在思想上也必须有一定的原则性和独立性,我国法律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属于自己权限内的法律问题,承办检察官要承担完全责任,无需请示领导或上级部门;在重大、疑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处理上,需要请示也必须请示。因此在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问题上,我国实行的是独立性和组织服从性的辩证统一,这体现了我国检察文化的特色。 观念是行动的内在精神动力。我国法制建设历程已经证明,适应时代要求,更新执法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检察机关作为**的法律监督机关,全面、系统、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并以先进的理念指导和**检察实践工作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检察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从现代社会的发展看,“检察”一词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检察监督各项职能的完全实现,即法律监督;二是与审判职能相对应而存在的,追诉犯罪的职能。可见,法律监督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质。历史的经验一再地昭示:宪法和法律作用发挥的好坏与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作用发挥的好坏成正比。要实现宪法和法律的价值和功能,就必须坚持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一度在“法律虚无主义”理念的影响下,检察机关被破坏,机构被撤销。20世纪70年代末,检察机关重建后的二十多年来,伴随**法制建设的加强,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能的实践充分表明了检察机关在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等方面发挥了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有职能。
所有的法治实践都深刻地证明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社会主义法治不断推进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不断现代化的前行过程。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没有先进的制度,理念追求难以成为现实;没有先进理念的引导,难以催生制度的更迭。对于执法者而言,执法理念是其法律意识结构的核心和灵魂,它从思想上、理念上影响甚至支配着执法者的价值取向、执法态度、行为作风和执法效果。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因素还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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