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适用本法;���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和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以及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摆在首位,树牢**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管业务必须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生产责任制和**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生产条件,加强**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生产水平,确保**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生产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