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康德式后果主义伦理学
QQ咨询:
有路璐璐:

康德式后果主义伦理学

  • 作者:张会永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ISBN:9787100231930
  • 出版日期:2024年05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108.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 出版社
    • ISBN
      9787100231930
    • 作者
    • 页数
      0
    • 出版时间
      2024年05月01日
    • 定价
      ¥108.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一个在现代道德哲学中被广为接受的教条认为,康德伦理学和后果主义伦理学站在对立的两极。然而近些年来,该教条受到了挑战。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伦理学之间的相容性问题,甚至尝试提出了各种版本的康德式后果主义。 本书在批判性地梳理了各种康德式后果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康德式至善后果主义。这种新的康德式后果主义认为,虽然康德或许并非是一个后果主义者,但他的至善学说却包含着一种后果主义解读的可能性。这种解读不仅为人们探讨康德伦理学、后果主义伦理学以及二者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视野,而且对于我们分析和解决一些棘手的道德争论如“电车难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文章节选
    作为一种传统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功利主义具有悠久的历史,人们甚至可以把这种思想追溯到伊壁鸠鲁和墨子那里。不过,人们通常把近代以来的功利主义划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和现代功利主义,其中古典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休谟、边沁、密尔和西季威克等人。由于他们都强调幸福或快乐是**的**善,所以他们所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又被称为快乐(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与古典功利主义不同,现代功利主义呈现出多样化倾向,大致可以划分为行为功利主义(代表人物有斯马特[J. J. C. Smart]和弗雷[R. G. Frey]等)、规则功利主义(代表人物有布兰特[R. B. Brandt]、海萨尼和胡克[B. Hooker]等)和双层功利主义(代表人物是黑尔)等。总体来看,无论是古典功利主义还是现代功利主义,二者都具有目的论和*大化的加总排序这两个显著特征。 所谓“目的论”,是指功利主义者认为,存在着某种应当被促进的目的或价值��人们的行为或制定的规范都必须以促进这一目的或价值为目标。这也表明,在功利主义者那里,目的或价值是“先于道德”得到确立的,而行为或规范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就在于它们是否促进了这一目的或价值。人们通常把功利主义的价值论分为三种,即上面提到的古典功利主义者所倡导的幸福或快乐、现代功利主义者如黑尔和海萨尼所倡导的欲望的满足,以及以摩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所提出的客观价值论。 休谟、边沁和密尔都认为,快乐或幸福是**的**价值,它既奠定了道德的基础,也决定了道德的*高原则。休谟明确指出,一切道德都是建立在痛苦或快乐之上的,“德的本质就在于产生快乐,而恶的本质就在于给人痛苦”。他进而把效用当作评判道德品质的标准,因为“在所有涉及行为优缺点的道德裁定中,人们总是诉诸效用,它是人们对正义、忠实、荣誉、忠诚和纯洁给予高度敬意的**根据:它和其他社会德性如人道、慷慨、仁爱、可亲、慈悲、怜悯和温和是分不开的。总之,效用是与我们人类有关的道德的主要部分的一个基础”。边沁也明确指出,快乐和痛苦是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和将要做什么的根本标准,因而功利无非就是一个客体或对象所具有的能够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快乐或幸福,或者减少痛苦或不幸的性质。因此,所谓的“功利原理”就是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以及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目录
    1.导 论 1.1 从功利主义到后果主义 1.1.1 功利主义 1.1.2 后果主义 1.2 从康德伦理学到康德主义伦理学 1.2.1 康德伦理学 1.2.2 当代新康德主义伦理学 1.3 康德式的后果主义 1.4 本书的基本思路 上 编 理性、规则与康德式的后果主义 2.1康德论理性与规则 2.2 黑尔对康德的功利主义解读 2.2.1 理性主义与“普遍规定主义”是黑尔元伦理学的标志性主张 2.2.2 普遍规定主义与功利主义 2.2.3 康德应当是功利主义者 2.2.4 评 论 2.3 海萨尼的康德式规则功利主义 2.3.1 理性偏好与理性行为 2.3.2 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 2.3.3 功利主义与自由优先 2.3.4 评 论 2.4 小 结 形式与质料:康德式的契约论后果主义 3.1 康德论形式原则与质料原则 3.2 帕菲特对康德伦理学的质疑 3.2.1 人性公式的困境 3.2.2 自律公式的困境 3.2.3 普遍法则公式的困境 3.3 帕菲特对康德伦理学的改造 3.3.1 对**命令公式的契约论改造 3.3.2 对康德价值论的后果主义改造 3.4 康德式的契约论后果主义 3.5 质疑与回应 “人是目的”与康德式的义务论后果主义 4.1 康德论“人是目的” 4.2 卡米斯基论康德伦理学的两个层面 4.2.1 基础理论与规范理论 4.2.2 基础层面的义务论 4.2.3 规范层面的后果论 4.3 “人是目的”与双层价值理论 4.3.1 尊重人性与促进人性的条件 4.3.2 促进幸福 4.4 康德式的义务论后果主义 4.4.1 内涵和特征 4.4.2 意义和价值 4.5 质疑与批评 4.6 小 结 行为者**/行为者中立与康德式的后果主义 5.1 行为者**/行为者中立与康德伦理学 5.1.1 行为者**与行为者中立 5.1.2 行为者**与义务论约束 5.1.3 行为者**的约束与康德式约束 5.2 里奇:后果主义的康德主义 5.2.1 行为者中立/行为者**、目的论/非目的论 5.2.2 善良意志、行为者中立和目的论 5.2.3 后果主义的康德主义 5.3 卡根:无约束的康德式后果主义 5.3.1 康德的基础理论和规范理论 5.3.2 普遍法则公式与选择权 5.3.3 无约束的康德式后果主义 5.3.4 批评与辩护 5.4 小 结 下 编 至善与后果:作为**目的的至善 6.1 康德论道德目的 6.2 作为目的的幸福 6.2.1 何谓幸福 6.2.2 幸福与德性 6.3…至善作为道德目的 6.3.1 至善作为个人目的 6.3.2 至善作为历史目的 6.4 至善目的与后果考量 后果与义务:一种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 7.1 至善作为价值承诺 7.1.1 至善作为“理想社会” 7.1.2 至善作为“**目的” 7.2 至善作为道德义务 7.2.1 促进至善的义务 7.2.2 至善义务的特殊性 7.2.3 至善作为道德法则的规定根据 7.3 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 7.3.1 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的内涵 7.3.2 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的特征和意义 应当与能够——实现至善后果的可能性 8.1 康德论“应当”与“能够” 8.2 “应当”意味着“能够” 8.3 “应当”与“不能够”和“能够不” 8.4 “应当意味着能够”与“两个世界” 8.5 “应当意味着能够”与至善后果的可能性 8.6 小 结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