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医学鉴定须解决的问题
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需解决的问题很多,鉴定人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鉴定。目前主要的问题:有无损伤及损伤部位的鉴定、损伤时间的推断、致伤物的推断、损伤后休息、护理和营养时间的鉴定等。
一、有无损伤及损伤部位的鉴定……
一般情况下,人身伤害案件无论是机械性暴力或非机械性因素作用于人体,在损伤局部均有痕迹**,即损伤表现。这些损伤的存在是认定机体受到伤害的依据。如头面部被他人拳击,造成头皮血肿或头皮挫裂创,甚至颅骨骨折,根据检查所见,可以确认损伤。
但鉴定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局部表现不明显或无伤痕的损伤,这对有无伤害的鉴定有一定的难度。此时需多次反复检查,进行动态观察,以有助于分析判断。如某人诉说被他人拳击腹部后腰痛,并有血尿,医生诊断为外伤性。肾挫伤。法医鉴定做体格检查时,腹部皮肤并无损伤痕迹,此时可能有3种情况。
**种情况,确有肾挫伤。因腹部皮肤、软组织弹性及衣着原因,局部损伤痕迹不明显。伤后多次尿液检查均有血尿,红细胞逐渐减少。CT或B超形态学检查发现肾体积增大,回声不均匀。2周后尿检正常。复查CT或B超,肾体积恢复正常,回声均匀,上述变化符合外伤性肾挫伤的病程。因此,尽管体表局部损伤不明显,肾挫伤的诊断仍可以明确。
第二种情况,体表无伤痕。第二次尿化验无红细胞或2周内多次复查尿样,均未发现血尿;肾B超或CT检查及复查,也均无异常改变。此时,肾挫伤的诊断难以成立。
第三种情况,体表无伤痕。第二次、第三次尿化验仍见红细胞,甚至数周、数月仍有血尿,而肾脏的影像学检查未发现肾损伤的表现,则外伤性血尿的诊断难以成立,而应考虑血尿是否为泌尿系统疾病引起,如肾炎、尿路结石、**等。
因此,在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中,会遇到有无损伤或损伤部位的鉴定委托,一般在伤后短时间内尚能做出判断。若损伤消退仅根据病史材料,则较难做出准确判断。此时,鉴定人有权可以不受理鉴定委托。
二、损伤时间的推断
损伤时间的推断指根据损伤形态或其他检测技术推测损伤形成的时间。损伤时间的推断,既有利于划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亦有助于重建案件过程及判断损伤方式等,为案件的侦破与审理提供可信的医学证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以及各种法制、法规的健全,公民对人身**和权利也愈加关注。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公民有时也无法避免地受到人身伤害,这样就可能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类型的纠纷。为了在大学生中普及活体人身伤害的有关法医学鉴定知识,编者在2003年编写了《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讲义,并在复旦大学面向非临床医学学生开设该课程。通过几年的教学实践,该课程深受学生的欢迎。
作为本科生选修课程的教材,本书在原讲义的基础上作了较大改动,增加了人体解剖学基础知识、讨论习题和案例;在附录中增加了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相关的鉴定标准,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等,以便学生学习和讨论。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系和复旦大学出版社的大力协助,同时还得到美国马里兰州法医鉴定**的大力支持,部分照片采自美国马里兰州法医鉴定**,在此一并致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本书一定还存在不少欠缺或不足之处,敬请使用的师生和同道提出批评和指正,使本书的质量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