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酷刑公约》运行问题
为了有效执行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根据公约第17条设立了禁止酷刑委员会(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并于1988年1月1日开始履行职责。禁止酷刑委员会为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监测各成员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十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由这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他们当选后任期为四年,并可连选连任。委员会每年在日内瓦召开两次全体成员大会。**次在五月召开,为期三周;第二次在十一月召开,为期两周。经其多数成员或某个公约缔约国的要求,并经委员会本身决定,则可召开特别会议。
委员会可对公约条款各项内容作出解释,作为各个主要议题的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可酌情邀请专门机构、有关联合国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和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向它提出与公约所规定的委员会活动有关的资料、文件和书面陈述。委员会须向各缔约国和联合国大会提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
各成员国有义务定期向该委员会报告各项权利的执行情况,加入后**年提交**次报告,此后每四年报告一次。委员会审阅后向成员国反馈“观察总结”,提出关键提议和建议。
除定期报告外,委员会还制定了其他监测机制:在符合公约第20条的情况下,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情报,认为其中有确凿迹象显示在某一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委员会可以请缔约国合作研究情况、提出说明和派成员到该国调查。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人权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刑事诉讼法经过了1979年制定、1996年修改和近年来酝酿的再修改。在制定和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人权法的有关内容是重要的参考依据。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完善与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如何看待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否采纳,为何采纳,如何采纳?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而且,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自身因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也处于变化发展之中,如何认识和理解这些发展变化,以便准确把握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核心价值、基本理念与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完善的借鉴促进作用。这就对研究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