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利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鼠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1号传染病,是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和健康的烈急性传染病,20世纪90年代以来,鼠疫在世界范围内呈明显回升趋势,人间鼠疫发病显著增加,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重新流行的20种传染病之一。鼠疫是一种不可能消除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尽管目前科学技术高度发展,**卫生条件显著改善,鼠疫大规模流行的可能性较小,但局部鼠疫暴发和流行仍然是严重威胁人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鼠疫**工作,特别是在2003年SARS以后,**不仅逐步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而且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预防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预案等,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鼠疫**工作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发布了鼠疫**的5个**标准。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我国**个传染病单病种应急预案,即"**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我省也紧密结合本省实际,相继发布了有关法规文件,如1987年省政府发布了《关于严防发生人间鼠疫的通告》,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甘肃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截止目前,有关鼠疫等传染病**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健全,依法进行鼠疫等传染病**工作的法律环境已经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