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刑法概说
**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渊源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在德语中是Strafrecht,在法语中是droit penal,在英语中是penal law。但是,在国外,也常用“犯罪法”(Kriminalrecht,droit criminel,criminal law)来代替“刑法”一词。在英美,多用“犯罪法”;在法国,“刑法”和“犯罪法”几乎被对半使用;在德国,一般使用“刑法”。有学者认为,使用“刑法”时重视的是规范的一面,使用“犯罪法”时重视的是事实的一面。但是,这种用法的不同主要是源于惯例,很难说具有实质的不同。在中国,过去称刑法为“刑统”、“刑律”。自1928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刑法》始,才正式使用“刑法”一词。
目前,关于“实质意义上的刑法”的概念,在我国尚不存在统一的定义,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种观点认为,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犯罪和刑罚构成刑法的基本内容”。也有学者站在这种立场上,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不同观点反映的是对刑法基本构造的不同认识,**种观点认为“罪-刑”是刑法的基本构造,第二种观点认为“罪一责一刑”是刑法的基本构造,第三种观点认为“罪一责”是刑法的基本构造。
刑法的基本构造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责任”概念的理解。如果像德日刑法学者一样,把“责任”理解为可以就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那么,“责任”就是犯罪的成立要件之一;如果像很多中国刑法学者一样,把“责任”理解为实现对犯罪的惩罚的方式,那么,“责任”就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一个超越争论的用语而包括争论的内容的应该选择的关于刑法的简明定义是:刑法是规定犯罪的成立要件及其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当然,刑法也规定关于刑法本身的内容,例如,我国刑法总则**章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但是,在简明地定义刑法时,人们一般不在定义中涉及刑法本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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