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际私法,无论是学说还是立法,其产生都大大早于西方**,只是由于我国封建制社会持续的时间太长,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与合作的正常开展,未能给国际私法的理论和立法培育进一步发展的土壤和空间,使得国际私法的萌芽逐渐没落和衰亡。1840年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民地社会,被迫大举引进了西方的国际私法,但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是不可能形成符合我国需要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国际私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终于能够在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我国的国际私法也因此走上了健康、自由和蓬勃、发展的道路。以下将从立法和学说两个方面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分别进行论述。 随着经济一体化、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私法作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如何继承传统、开启未来,融通国内和国际,求同存异、加强合作,构建和维护国际民商新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则是国际私法在当代的重要使命。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致力于扩大对外民商事交往与合作,日益重视涉外法制的建立和健全,积极参与国际沟通与协调,借鉴和吸收他国先进立法成果和成功经验,努力推进我国国际私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本书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展开研究和写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