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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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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律与社会

  • 作者:郭东旭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010069548
  • 出版日期:2008年05月01日
  • 页数:305
  • 定价:¥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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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010069548
    • 作者
    • 页数
      305
    • 出版时间
      2008年05月01日
    • 定价
      ¥26.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本书是“河北大学历史学丛书”之一,全书共收录作者20篇关于宋代法律与社会的论文,具体包括《宋代法制建设的新特色》《律学在宋代并未“沦为小道”》《保护残疾人法的变化》《宋代诉讼证据辨析》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文章节选
    宋代法制建设的新特色
    宋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特别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利益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更加详密完备,具有前朝****的时代特征。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
    一、编敕是宋代真正执行的实体法
    宋代的立法,虽有因袭唐律的《宋刑统》,但是宋代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是编敕。即通过对皇帝单行敕令的整理汇编,使之上升为全国通行的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借此以补充律之未备,修改律之偏颇,变通律之僵化,使法律更能适应宋代**矛盾、民族矛盾、商品经济和私有制发展变化的需要,也符合统治**强化**集权的需要。宋代的编敕不仅频繁,而且种类繁多。新帝即位要编敕,每次改元亦有编敕,**有综合性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亦别有敕。南宋偏安江南,编敕较少,且将敕令“以事分门别类为一书”,称之“条法事类”,虽然名称不同,在实质上与编敕并无差别。因此说,编敕是宋代*重要、*频繁、*富有特色的立法活动,也是宋代法律变化的主要表现。
    因为敕是宋代统治者*得心应手、灵活方便���法律形式,所以对敕的地位和作用也非常重视。宋仁宗时就曾宣布:“敕令者,治世之经”。神宗时,由于变法改革的需要,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虽然还承认《宋刑统》**大法的地位,但在使用上则敕先于律,而使“律恒存乎敕之外”。至宋徽宗时,更是“每降御笔手诏,变乱旧章”,屡屡“出于法令之外”。南宋初,官吏“一切以例从事”,孝宗之后,《条法事类》成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可见敕令不仅是宋代真正执行的实体法,而且是宋代法律变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研究宋代的立法和法律变化,必须研究编敕和敕令的变化,包括编敕中的“看详”、“申明”、“指挥”、“赦书”、“德音”、“断例”等。虽然这些法规汇编多已散失,但从宋代的大量资料中仍可窥测其概要,仍然有研究的必要和价值。
    ……
    目录
    《河北大学历史学丛书》出版缘起
    序言
    宋代法制建设的新特色
    律学在宋代并未“沦为小道”
    编敕是宋代的主要立法活动
    “例”在宋代的重大发展
    保护残疾人法的变化
    宋代计赃论罪法的详备
    物价变动对计赃标准的影响
    宋代诉讼证据辨析
    宋代检验制度探微
    名公“息讼”之术透视
    “干证人”的法制境遇
    司法腐败现象的种种表现
    民众争讼中的自残场景
    民众观念中的鬼神与赏罚
    蔡杭司法审判中的法治精神
    胡颖的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
    宋代妇女奁产纠纷析论
    宋代官府招商政策探视
    宋代“刺配沙门岛”刍议
    北宋维护河北边防**的法律措施
    附:宋代编修敕令格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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