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制建设的新特色
宋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特别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利益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更加详密完备,具有前朝****的时代特征。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
一、编敕是宋代真正执行的实体法
宋代的立法,虽有因袭唐律的《宋刑统》,但是宋代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是编敕。即通过对皇帝单行敕令的整理汇编,使之上升为全国通行的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借此以补充律之未备,修改律之偏颇,变通律之僵化,使法律更能适应宋代**矛盾、民族矛盾、商品经济和私有制发展变化的需要,也符合统治**强化**集权的需要。宋代的编敕不仅频繁,而且种类繁多。新帝即位要编敕,每次改元亦有编敕,**有综合性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亦别有敕。南宋偏安江南,编敕较少,且将敕令“以事分门别类为一书”,称之“条法事类”,虽然名称不同,在实质上与编敕并无差别。因此说,编敕是宋代*重要、*频繁、*富有特色的立法活动,也是宋代法律变化的主要表现。
因为敕是宋代统治者*得心应手、灵活方便���法律形式,所以对敕的地位和作用也非常重视。宋仁宗时就曾宣布:“敕令者,治世之经”。神宗时,由于变法改革的需要,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虽然还承认《宋刑统》**大法的地位,但在使用上则敕先于律,而使“律恒存乎敕之外”。至宋徽宗时,更是“每降御笔手诏,变乱旧章”,屡屡“出于法令之外”。南宋初,官吏“一切以例从事”,孝宗之后,《条法事类》成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可见敕令不仅是宋代真正执行的实体法,而且是宋代法律变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研究宋代的立法和法律变化,必须研究编敕和敕令的变化,包括编敕中的“看详”、“申明”、“指挥”、“赦书”、“德音”、“断例”等。虽然这些法规汇编多已散失,但从宋代的大量资料中仍可窥测其概要,仍然有研究的必要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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