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国际法的性质
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原则、规范、制度,全面地、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形式制定出来。“编纂”一词的英文名词为codification,直译应为“法典化”,意思是把法律订成法典形式。国际法的编纂实际上包括两个内容:①把不具备法典形式的现有法律(公约和习惯国际法)订成法典形式,即狭义的“编纂”。②按照法典形式制定新法律,即谋求国际法的“进步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与国际立法不是一回事,但它却是国际法发展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宪章》第13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应“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第15条规定,“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一词是用以指对尚未为国际法所调整的或在各国实践中法律尚未充分发展的问题拟订公约草案”,而“国际法的编纂一词是用以指在已经有广泛的各国实践、先例和学说的领域内对国际法规则进行更**的制订和系统化”。这两者在理论上有区别,实践中不能截然分开。广义上的国际法的编纂是包括国际法逐渐发展在内;国际法的编纂史是国际法发展史的一部分。
国际法的编纂有两种意义:①全面法典化;②个别法典化。国际法编纂者也有两种:①政府间的编纂;②个人或非官方团体的编纂。从国际法编纂范围讲又可分为全球性的编纂和区域性的编纂。
18世纪末,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倡国际法的编纂。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大会决定颁布一项**权利宣言,从而开始了国际法的编纂工作。国际法的编纂初期主要是个人或非官方学术团体从事这项工作,特别是1873年先后成立了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对整个国际法的编纂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有相当大的影响。政府间的国际法编纂采用国际公约的方式,可以说是从19世纪初开始的,1815年维也纳会议和1818年亚琛会议及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就是这种编纂的开始。国际法正式的在国际范围内的编纂应该说是从**次世界大战后开始的。1930年3月13日,**次国际法编纂会议在海牙召开。经过一个月的讨论,仅在国籍问题上获得一些具体结果,没有多大成就。虽然国联对国际法编纂工作表现出巨大兴趣,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法的编纂没有什么新的发展。 构建和谐世界是新世纪的主旋律,也应是国际法的宗旨和目的。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的范围急剧扩大。它从被用于调节正式外交,扩大处理*多样的国际活动,从贸易到环境保护,从人权到科技合作、商业、文化、**、发展等领域建立了新的区域性和全球性多边机构。今天很难想象哪一个社会活动领域不必受到某种形式的国际法律规章的制约。国际法正在从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向着国际合作的国际法转变和发展。而我国则在这一转变时期适时地提出“和谐世界”这一蕴涵着和平、发展和合作的新概念。我们应该跟上形势,认真学习一点国际法知识。在国与国的层面上,我们应该以国际法手段保护**利益,构建和谐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代国际法是动态国际法。我们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可以看到一些主要动向,指明一些特征。。我们还不能为现代国际法建立一个完整和严格的科学体系。现代国际法科学体系的建立还有待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学界今后的努力。此外,国际法的内容非常丰富,范围十分广泛,且越来越广泛。国际法已成为一门庞大的学科,成为一种能够满足迅速发展变化着的国际社会正常需求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艺术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正确制定和贯彻处理国际关系的方针政策,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妥善处理国际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同世界各国,特别是和广大发展中**的友好关系。我国在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合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还通过和平谈判的方法和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妥善处理了历史**下来的香港和澳门问题,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国际法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法来保护自身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