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素描
**章 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
有关自我的观念,看来除了有赖于他们的职业,一般还有赖于其生活的社区和在社会群体中所力图扮演的角色,同时还有赖于社会给予各种角色的认定和地位。
——帕克
**节 法官职业角色
一、职业与职业角色
职业,是个人谋生的一种方式。但是,职业不能仅用个体赖以谋生的职务或者工作来诠释。职业的现代意义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角色和社会位置。社会学中的“角色”一词包含两个主要成分:社会的客观期望和个体的主观表演。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位置上,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社会对每个处在一定社会地位上的个体有着一定的要求,即社会对个体的客观期望。与此相应,每个人在采取一定的行动时,都会想象与之互动的人及其他人对自己的���待和要求;在完成某种行为之后,还会揣摩对方及其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当个体依照社会对他的要求去履行义务、采取行动时,就是在扮演一定的角色。同时,个体的角色扮演还受到自身主观能力的影响。个体的主观表演能力包括对自身角色的领悟能力和角色扮演的技能,如理解、
表达、判断等能力。如果说社会期待规定了个体角色行为的共性,那么,个体的主观能力则决定了角色行为存在着丰富的个性。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行为是这种共性和个性的综合结果。综上,角色就是指处于一定社会地位的个体,依据社会客观期望,借助自己的主观能力适应社会环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
职业角色是人们在一定的工作单位和工作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职业是社会为其成员提供的一个表现其价值的场所或位置,这个位置的高低贵贱以及社会对进入这个位置的个体的要求所反映的就是社会地位的高低。每个职业都有本职业特定的职业准人条件、职业规范(道德)、职业(专业)技能和职业地位。当个体从事某种职业时,社会会认为他有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能够按照职业规范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于是在他获得这个职业的同时就获得了某种社会地位。可以说,职业在现代社会是个人社会地位的一种具体体现。占据某一职业的人将社会对其职业的角色期望内化为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的标准时,即形成职业意识。
社会对每一种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都会有一定的评价,即职业声望。职业声望高,意味着社会地位高,职业行为权威性亦高,即社会对其行为逾容易采取赞同的评价。社会赞同,或者角色支持,是人们按照社会期待进行社会交往所取得的基本报酬。布劳指出:“人们渴望社会对他们的决定和行动、意见和建议表示赞同。别人的赞同有助于他们的判断,证明他们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证实他们的信念。”当自己的行为获得别人的赞同时,个体会感到十分的满足与愉悦。个体总是不断调整和改进自己的行为,以期与社会期待一致,从而获得社会赞同。在这种调整和改进的过程中,社会对个体职业角色的期待逐渐内化为个体的行动规范。即角色认同。个体的角色认同受一系列因素的影响:(1)人们关于某种角色理想化了的观念获得观众支持的程度;(2)人们充当相应身份,即“进入角色”的程度;(3)人们扮演角色所获得的外部和内部报酬的大小;(4)人们对角色扮演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多少。在上述诸因素的影响下,角色认同显示出不同的显著性层级。在层级序列中,处于较高位置的认同对个体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使他们极力去组织自己的行为,按照这种认同所表示的规范来表现自身。每一个个体都在互动中谋求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定位于显著性层级中位置比较高的地方,并寻
求角色认同的合法性。
二、西方**法官职业角色
西方社会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形成于资产**革命时期。资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为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熟提供了丰沃的土壤,发达的市民社会又培育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独立与制衡的权力关系。法律产生于社会道德伦理宗教等价值体系,在“陌生人社会”里发挥着联结纽带和交往基础的作用,并逐渐内化为全体社会成员*高行动规范。特别是在近代市场经济成熟和以个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的形成之后,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被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得到承认和保障。人们要求法官不是**的附庸,也不充当市民社会的代言人。法官在**与社会中扮演着桥梁的角色。他在诉讼中是中立的裁判者,在社会生活中是“远离尘嚣的孤傲者”,其作用在于通过裁判实现或者回复社会正义。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律师队伍的迅速壮大,法官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逐步确立了严格而完备的培养、选任和职业保障制度。西方社会法官职业角色的“理想化了的观念”逐步成型,具体包括以下内涵:(1)法官是以定纷止争、对诉讼案件做出裁判为专门职业的人;(2)法官应当具有独特的法律专业知识、技能和思维方式;(3)法官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具有高度的正义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4)法官是具有独立的地位,并形成内部同质化的职业共同体。
法官职业化客观上带来了西方社会法律运行的程序化和技术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法官的随心所欲和个人专断,使法律的公平性得到*大限度的保证,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法律运行的程序化和技术化还有一个特殊的功能,就是把各种社会问题(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通过法官的法律解释,得出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法律方案。正是通过法官的裁判,构建起独立于社会道德与经验价值判断的“法的空间”,并在现实中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接受,法官这一职业角色也获得了**的社会赞同,从而使得法官获得了极高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和社会的中坚。尤其是在普通法系**,法官在社会中处于较高的社会地位,其职业声望也始终是*高的。
对于西方社会的法官来说,较高的职业角色支持并增强了法官对其角色的自我认同,即职业自尊感。法官对其相应身份的认同程度很深,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坚持把法律当作**的上司。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判断,只根据法律关于公平、正义的选择作出。英国法官丹宁(Tannins)勋爵有一段名言:
宪法不允许以**利益影响我们的判决:上帝不让这样做!我们决不考虑政治后果,无论它们可能有多么可怕:如果某种后果是叛乱,那么我们不得不说: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
这种自尊不仅包含着这个职业集团中所有成员所共有的对自身职业的信心与自豪,更重要的是对自身公正、廉明形象的维护与珍惜。法官的假发、长袍等显得与时代潮流格格不入,甚至有些古怪的装束也得到保留,不仅仅作为“法官是长者”、“经验与智慧”的象征,更是法官对世俗社会保持一定程度的隔绝和超脱的标志。法官们认识到,在社会公众的感觉中,法官比其他任何业角色形成的过程是法官寻求社会的角色支持的过程。在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期望中,哪一种期望对法官的压力大,法官自我认同的显著性层级越高,法官就倾向于采取迎合那种期望的行动。本章的**在于,发现当代中国法官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为后面各章揭示法官司法行为特征奠定基础。一个基本的假设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不同社会**及其不同的价值诉求,给法官以多元角色期望压力,从而导致法官的角色冲突与紧张。为了取得社会各方面的角色支持,法官在自我认同方面势必呈现复杂甚至矛盾的角色意识。
第二节 中国法官职业角色
一、法官任职条件变迁
不同的社会,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不同,法官的专业技术资格具体条件也是不同的。在中国,司法作为政党的治理工具,司法角色的资格条件中*重要的是政治上的忠诚。20世纪50年代**次司法改革确立的“人民司法”理念,为法官录用规范定下的基调就是“政治上对党忠诚”,也叫“政治素质”合格。根据马锡五、雷经天、习仲勋等人对1949年以前革命根据地时期审判经验的总结,其中对审判人员专业资格的要求是:保证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按照以下条件选拔司法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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