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国内司法精神医学概况
**节 简史
一、中国古代的立法及实践情况
一方面,中国古代刑法中,包含有对精神病人客观上触犯刑律的行为予以免除刑罚或者从宽处罚的规定。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古籍《尚书·微子》中,就有了精神病的记载;而且在《史记》等诸多古籍中,都有精神病人得以免除刑罚的记述。从立法上看,奴隶制时期,《周礼·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日老旄,三赦日蠢愚”。何谓“蠢愚”?郑玄注释说:“蠢愚,生而痴童昏者。”一般认为相当于现代所说的先天性白痴或有精神病的人。《后汉书·陈忠传》记载:“忠奏狂易杀人,得减重论,事皆施行。”《唐律》中设有对废疾、笃疾之人触犯刑律的减免刑罚的规定。《唐律疏议》释日:《唐律》中因笃疾而减免刑罚的规定,是承继和符合周代三赦之法中对“蠢愚”之规定的。《元典章》四十二诸杀刑条规定,斗杀心风者,即患精神病而斗杀人者,得上请从宽处理;《元史刑法志》载,疯狂殴伤人致死者免罪,征烧埋银。宋、明、清诸朝刑律,都承继了唐律中关于废疾、笃疾之人减免刑罚的规定。有的论著明确指出,一般认为,这些封建刑律中的废疾、笃疾,是包括痴呆及癫狂这些精神疾病在内的。总之,中国古代立法中已包含有对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减免刑罚甚至免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确有一些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被减免处罚的事例。如元朝至元6年11月24日晚上,有一个叫康留柱的人心风病发作,用棍棒打死乔老,此外还打伤5人,结果未断偿命,只判令赔偿死者家属烧埋银即丧葬费白银50两。甚至有些人伪装精神病来逃避杀身之祸。例如,战国时期的**军事家孙膑曾佯装发狂而保住性命,并得以日后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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