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结算中的票据
2.1 票据概述
2.1.1 票据的概念、特性与作用
1.票据的概念
一般而言,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是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提单、汇票等。狭义的票据(Bill)是指以支付一定款项为目的的特定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若票据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若由他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本章研究的票据专指狭义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性
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工具,能够代替货币使用,是由于其有以下特性:
(1)设权性
票据一经签发并交付,即创设了~种请求权。按照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者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后者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2)流通性
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权利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受让人是以善意并付对价而获得票据的,则受让人的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3)要式性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制作、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否则视为无效。各国法律对票据必须具备的形式和内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各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而不能随意更改。此外,票据的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追索和保证等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定要式。
(4)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符合法定要式,持票人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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