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民法总论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一、权利的含义
“权利”一词,英文为right,在德文中与“法”(Recht)为同一个词。客观意义上的权利即为法律,而主观意义上的权利才为民事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但何为权利?法无定义。因权利为民法上的基本概念,学者多试图给权利下一定义,以揭示权利的本质,主要有意思支配说、利益说与法力说。意思支配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或意思支配的范围。利益说认为,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力说则认为,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也。在大陆学者中,有人采法理上的手段说,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手段”。①也有人认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本书采后说。
我们认为,权利的本质在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人或是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直接享受其利益,如所有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决定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或是可以依法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如所有权人可请求非所有人不实施妨碍其所有权行使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权利人的这种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其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则有权请求**予以救济。权利的实质在于利益,这种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为符合**、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权利的内容为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为权利人利益创设的。有一些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其行使是为相对人利益而非为权利人的利益。如亲权的行使,非为权利人的利益,乃以促进未成年人利益为目的,故被称为义务性权利。②
二、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多种多样,依其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历史悠久的教育科目。近代高等教育更是由法学教育缘起、以法学教育为标志。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引进初创、遭受挫折、恢复重建的艰难历程,特别是经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建设与改革,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并在世界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一席。
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教育: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教育,包括法理学(法哲学)理论和各个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教育,用科学的法学理论武装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法律价值观,权利义务观。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先进的、民主的、理性的法治观,养成信仰法治、践行法治、维护法治、为法治而斗争的法律职业精神。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教育,使学生深刻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和时代精神,把握以宪法为核心构筑起来的法律体系及其各个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四是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的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树立程序意识、熟悉法律程序,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明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五是比较法律教育和国际法律教育,即培养学生树立法律多元观和国际法治观,认识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促进全球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运用国际法律维护中国融入全球化和实施和平发展战略中的各种权益。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设置就是为了适应上述五个方面的基本教育。除了这些基本教育之外,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法学院系可以实施法学特色教育和拓展教育计划,例如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可以为学生开设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社会学、法学方法论等更多基础性和前沿性的课程;农业院校的法学院系可以为学生开设更多与农业、农村、农民以及土、林、水密切相关的课程;财经类院校法学院系可以为学生开设税法、会计法、财政法、反垄断法等经济法课程;理工类院校法学院系可以开设较多与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课程;医学类院校法学院系可以开设较多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运用、医患法律关系、**纠纷相关的法律课程;师范类院校法学院系可以开设更多与教育、教育者、受教育者权益相关的法律课程……以适应全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多样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