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 总则
**章 基本原则
**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1条
《合同法》第1条
《担保法》第1条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
关联法规
《宪法》第6—8、11、15条
《农业法》第5条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6条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的、集体的物权,还是私人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关联法规
《宪法》第8、11、12、13条
《民法通则》第5、73—75、77、80—82条
《土地管理法》第13、14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条
《农业法》第7、10条
《草原法》第4、12条
《森林法》第3条
《矿产资源法》第3条
《水法》第6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8条
《文物保护法》第6条
《外资企业法》第4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3条
《工会法》第46条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7条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
物权公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物权消灭以什么方式确定。2.物权具有排他性,要求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因此必须让其知道权利人是谁,不应该妨碍谁。而且,权利人转让自己的物时,也要让买主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物。!这都要求以令公众信服的特定方式确定,以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物权公示的主要方法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I-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规定。
物权的取得包括两个方面:1.取得物权应当符合法定的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法律要求登记的必须登记;取得汽车、船舶、航空器等大型动产必须办理登记才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取得一般动产必须通过交付才能取得所有权。2.对于特定的物,自然人、法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法律对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或者权利人行使权利有诸多限制,大致可归为两个方面:1.使权利人丧失权利或者受到损害。如征收征用、没收财产或者收回用益物权、自卫和紧急避险等情况。2.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如对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效力范围的限制、对不动产权利行使的限制、对行使处分权的限制等情况。
关联法规
《宪法》第51条
《民法通则》第72条
《文物保护法》第6条
第八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规定。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除物权法外,许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对物权都做了规定。这些单行法律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权作的规定,比物权法规定得更具体,针对性更强,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本条做了上述规定。当然,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对单行法律有关物权的制定和适用,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依法属于**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
本条原则上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其*基本的效力表现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本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依法属于**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3.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本法并没有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在现行法律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所有。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野生动物资源属于**所有。这些**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