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在进行消费活动中,应当如买标明自己的身份,不能假冒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身份,这是法律保障消费者准确识别不同的消费产品、充分行使权利的一项重要规定。规定经营者承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这就保证了消费者根据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正确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作出恰当的消费决策。在发生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使赔偿主体得以明确,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该义务包括:(1)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2)租赁柜台和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即使租赁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仍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
6.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一般指发票、保修单等。它们都属于书面凭证,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的购货合同关系的证明,是日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三包”等项责任和发生纠纷后,消费者要求索赔的有力证据。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未出具凭证和单据,或凭证、单据内容不周延,都不能排除经营者依法承担的义务,也不能剥夺消费者依法应该享受的权利。
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说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正常使用”是指一般消费者合理使用的情况。
这一义务也包含者对消费者的一定制约:(1)若消费者非正常、不合理地使用,则不能要求经营者对商品承担义务;(2)此条还规定,在购买时消费者对于已知的瑕疵商品,不能向经营者主张上述权利。
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依照**规定或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履行约定,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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