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本质
犯罪本质确定犯罪的内在规定性,具体划定犯罪现象的边界。例如,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对于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区分,强调自然犯才是犯罪学应予关注的对象。自然犯是真正的犯罪,是侵害人类*基本的正直情感与怜悯情感的行为。犯罪本质是颇值探究的理论问题,它既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又表现为一种社会主体的价值观念。并且,犯罪本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在不同的社会群体等,也有着各不相同的表现。同时,鉴于犯罪学与规范刑法学研究**与视角的差异,犯罪学的犯罪本质也独具特点。刑法学研究犯罪本质,展示刑法规范的内在价值属性,回答刑法为什么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的问题;犯罪学研究犯罪本质,揭示犯罪事实的社会应然特征,回答刑法应当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的问题。因此,犯罪学犯罪本质的揭示,奠定刑法学犯罪界定的基石,提供刑法立法的指导,并以观念形态更为间接地波及司法���
(二)犯罪现象
犯罪现象提供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基本的经验性基础。例如,我国目前犯罪率呈阶位
攀高的态势,由此促使探究其中的原因机制,而转型期有关社会现象及其与犯罪率波动关系的事实表明,社会分化中意识价值、社会分层的社会结构失衡,尤其是制度规范的疲软是核心的致罪因素。这一研究历程也昭示,在犯罪学研究中应当遵循宏观与微观的明晰、实证与思辨的结合、动态与静态的视角、常态与反常的区别等等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规则。犯罪学揭示犯罪的形成机制,而犯罪现象及其因果关系是这一形成机制的重要表现。这些犯罪现象具体包括:犯罪形成结果的现象
:犯罪行为、犯罪人、犯罪率等的表现形式;犯罪形成过程的现象
:决定犯罪的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的表现形式等等。同时,犯罪学研究以控制和预防犯罪为**目标,犯罪学不仅研究法定犯罪现象,而且研究与法定犯罪现象密切相关的应然犯罪现象、违法越轨现象、社会危险行为现象等。
(三)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揭示犯罪因素与犯罪现象之间肯定性的因果关联;犯罪原因属于犯罪学研究
的核心,狭义的犯罪学甚至将犯罪原因学等同于犯罪学。例如,美国犯罪学之父埃德温·萨瑟兰(Edwin
Sutherland)的差异交往论。这一理论的核心思想是:犯罪是掌握着刑事权力的**所作的政治性界定。在具有文化冲突的社会里,人们对犯罪的界定可能互不相同,被某一文化群体界定为犯罪的行为,可能被另一文化群体认为是正当的行为。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既不在于个人的特性,也不在于其社会经济地位。行为的获得是社会学习的过程,社会学习过程影响了在任何文化环境中的任何人。犯罪的动机和技巧是通过与犯罪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等接触而学会的。犯罪原因力求揭示决定犯罪行为、犯罪人、犯罪率等犯罪现象形成的关键性因素,包括生物因素、心理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阐释这些因素导致犯罪形成的作用机制,凸显出诸种致罪因素中*为核心的因素,等等。就研究视角而言,可以是生物的、社会的、心理的等,由此形成犯罪原因的生物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社会学理论。根据解析对象的不同,犯罪原因也可以分为个体犯罪原因与社会犯罪原因。犯罪原因除了从犯罪人角度进行研究,还可以从被害人角度剖析,即所谓犯罪被害人原因。
(四)犯罪对策
犯罪对策基于对犯罪原因的揭示,提出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各种原则和措施,是犯罪学
研究的归宿。例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社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层次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各种措施手段,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紧扣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工作环节,遵循法制原则,具体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基于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的揭示和犯罪预测的把握,由**与执政党制定或认可的,以刑事法律规范形态展示的,旨在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实现刑事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应有的原则与方法。其核心思想强调,在罪刑处置上应当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犯罪寄生于社会,就宏观视角而论,不可否认犯罪与社会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由此,在犯罪的控制与预防上,应当特别关注社会结构方面的不足。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Franz
Liszt)曾有**论断:“*好的社会政策,就是*好的刑事政策”。犯罪对策既有刑事侧面的原则方法,诸如上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打”刑事政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等等,同时犯罪对策更要关注其他有利于控制和预防犯罪的诸多社会政策,诸如完善社会保障、增加就业机会、合理税收、构建菱形社会结构、道德整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