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相协调、补充的税收体系中,总有居于主体地位的税种,即主体税种。主体税种的选择对税种的合理配置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从实践来看,大概有两种类型: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二是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
(1)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在这种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占据征收的主体地位,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同时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作为辅助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具有如下优点:首先,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并且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原则,体现了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其次,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是稳定可靠的。
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需要发达的生产力和较高的国民收入为保障,同时还要求在财富核算、税收征管等方面有较先进的技术手段;另外,诚信、法治与民主的社会氛围浓厚,这样才有利于所得税的顺利征收。一般来讲,发达**常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
(2)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在这种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税收收入的主要筹集方式,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为辅助税起到弥补商品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具有如下优点:首先,在筹集财政收入上,由于征收范围广,税源充裕,且税收不受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因此可以保证财政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其次,商品税以销售额为收税依据,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具有较好的调节作用。再次,商品税是转嫁税,但只有其产品被社会所承认,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商品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机制。*后,从税收本身效率来看,商品税征管容易,征收费用低。
发展中**通常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一是因为这些**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经济的商品化、社会化、货币化程度也较低,没有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条件;二是因为发展中**需要雄厚的财力来发展、管理本国经济,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及时性、稳定性,同时发展中**依赖于通过商品税实现其调整产业结构失衡等财政功能和效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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