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在我国,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独立执业,律师承办业务需要经过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禁止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一方面便于对律师进行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律师同时代理产生的利益冲突。
(3)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在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公务员的职责是代表**行使公权力,这与律师维护私权的任务是存在冲突的,该条的禁止性规定既能保障公务员的本职工作不受影响,又防止了公权力介入律师执业活动,导致司法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该条第2款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对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性规定,将其禁止的业务局限在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这一规定极大地鼓励了律师参加政治生活的积极性,有利于法治社会的进程。
(4)非律师执业的禁止。《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该规定并未完全排除非律师的执业活动,仅是不得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以及非法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因为在我国,还没有实行律师业务法定化的制度,一方面,这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服务所等,尽管他们的从业人员可能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他们在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禁止他们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是不合理的。
3.国外律师执业条件的现状
国外对于律师执业条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实习。由于律师工作较强的实务性和操作性,大多**把业务实习作为从事律师职业的必经阶段,都有关于业务实习的具体规定,从各国的规定来看,有以下几个共同点:实习是正式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对实习的内容有具体的规定,对经过实习所要达到的目标有具体的要求;实习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实习管理机构一般为律师协会。
(2)品德修养。律师的职业价值要求从业者不仅要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应具有为维持律师职业道德标准所要求的道德品质。各国都把法律视为正义的*后一道防线,自然不容品行不端者成为吞噬这道防线的“白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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