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价格的确定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出口价格有三种确定方法。**,从出口国出口到进口国销售产品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也即指“产品离开出口国时的价格而非该产品进口的价格”。第二,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或据有关主管机关看来,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者之间的联合或补偿性安排,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出口价格可在进口产品**转售给一独立购买者的价格基础上推定。具体来说,是将该进口产品**转售给一个独立购买者的价格扣除进口至转售之间所增加的费用,比如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进口关税、转售费用、合理利润等等。第三,如果该产品未转售给一独立购买者或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则可在主管机关确定的合理基础上推定。
3.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调整和比较
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4款规定,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进行公平比较。此比较应在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在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且应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价格**性的差异,包括在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方面的差异,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影响价格**性的差异。在第3款所指的情况下①,还应对进口和转售之间产生的费用(包括捐税)及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减免。如在这些情况下价格的**性已经受到影响,则主管机关应在与推定的出口价格相同的贸易水平上确定正常价值,或进行适当减免。主管机关应向所涉各方指明为保证进行公平比较所必需的信息,并不得对这些当事方强加不合理的举证责任。
(1)正常价值的调整
从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来看,由于结构价格可以直接计算到出厂价,所以不需要再进行调整,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需要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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