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是在一定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当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分析事物的特殊矛盾和矛盾的特殊表现,从而找到解决矛盾的具体办法。它之所以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是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而每个事物包含的具体矛盾又都带有特殊性,因此,具体分析每个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特殊矛盾,就成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区别事物的根据。第二,这是社会实践所要求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以改造世界为目的的哲学,坚决反对抽象地谈论问题的恶劣学风,认为只有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认识事物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条件,研究事物包含的特殊矛盾和特殊规律,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实现改造世界的目的。第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真正做到实事求是的重要保证,也是马克思主义防止僵化和教条化从而永葆活力的重要条件。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的理论依据。
(11)矛盾分析方法
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转化为方法论就是矛盾分析的方法。毛泽东指出,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的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作为唯物辩证法实质与核心的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它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是分析问题的根本方法。
矛盾分析方法作为认识的根本方法,是由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在唯物辩证法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矛盾分析方法包括多方面的重要方法,是由唯物辩证法的各种方法所构成的方法群的统一体,如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分析方法,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的分析方法,“**论”和“两点论”的分析方法,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辩证否定的分析方法,如此等等,都是矛盾分析方法的各种具体方法,它们在认识与实践活动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是矛盾分析方法的具体体现。由此不难理解,矛盾分析方法在方法论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它在人们认识与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12)事物存在的质、量、度
事物的量变质变及其相互转化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要理解这一规律,首先要了解事物存在的质、量、度。
任何事物都有质和量两种规定性,以及质和量相统一的度。量是事物的构成要素、运动发展的速度、规模和程度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变就是事物在量上的变化,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质是一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规定性,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它通过性质和属性表现出来。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从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度就是表示质和量统一的范畴,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范围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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