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保险的发展与现状工程保险的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当时的欧洲几乎是一片废墟,战后各国为重建**而大兴土木,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工程保险的需求,促使工程保险得以迅速发展。此外,工程市场本身的规范化,也为工程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1950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组织制定了土木建筑工程的标准合同条款(简称FIDIC合同),同时英国**建筑师学会也制定了类似的合同条款(简称JCT合同)。制定这些合同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规范合同的手段达到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的目的,所以在这些工程合同中均对工程风险的处理以及责任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对承包人需办理的有关保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成为��包人履行工程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这就为工程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在之后的50多年时间里,工程保险业务量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工程保险的技术也得到较大的提高。
但是,到了20世纪末,工程保险出现了严重的危机,根本原因在于尽管工程保险从形式上已经完全独立于其他的财产保险,但从保险的专业管理上仍未脱离其他财产保险的框架而形成适应其特点的体系。因为尽管工程保险在进行风险评估、定损理算的原理上同财产保险中的火灾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没有很大的区别,但工程保险仍有其作为一个特殊险种明显的特殊性。首先,作为工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一方往往由众多关系方组成,包括业主、发展商、主承包商、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工程设计人、工程监理人、技术咨询部门等。其次,现代工程项目风险相对集中,每一危险单位的可能损失额往往大于财产保险的其他险种。*后,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通常缺乏一种自我保护的能力,而一般的财产保险标的均已形成一定的抗御灾害的能力。尽管如此,对于工程保险一直没有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经营管理体系,工程保险的费率水准一直低于财产保险的其他险种,导致近年全世界工程保险的承保记录一直很差。不少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纷纷退出这一领域,造成承保能力不足,费率上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