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斗争性的作用:**,矛盾双方的斗争促进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为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第二,矛盾双方的斗争,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向另一种矛盾统一体过渡的决定力量。
(3)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其相互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
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其特点;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不仅要区分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还要区分同一矛盾群中的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及同一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共性和个性、**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掌握这一原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3.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关系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度是质和量的统一,是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度这一哲学范畴启示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要掌握适度的原则。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不显著变化,它看问题。两者对立分歧的焦点在于是否承认矛盾的存在,以及是否承认事物内部的矛盾是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动力和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