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海商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是适应着海上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确立的,它以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各国民商法领域内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民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
海商法的历史悠久,究其原因,在于海上贸易作为人类进行经济交往的手段古已有之,而作为规范和调整海上贸易活动的行为规则,海商法必然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而得以不断发展,经历了从初期的国际性的海事习惯法、到各国国内法、进而走向在国际范围内统一的历史轨迹。
海商法适用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即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这使得海商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能被其他法律规范所替代。其首要表现就是海商法围绕着海上运输活动,着眼于维护海上运输**秩序、促进海上运输发展的目的,建立了其特有的海商法律制度,诸如,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制度、船员制度、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制度、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制度、船舶租用合同制度、拖航合同制度、海难救助制度、船舶碰撞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形成了海商法独特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海商法又是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必须结合海上运输活动的实践,才能够切实理解海商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