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指导法治化
1.实体依据法治化
从法治行政的要求看,一切行政行为均要有法律授权,这是由行政权的特征决定的,也是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对于它的要求也是如此。但由于法律授权涉及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两种不同的情况,在行政指导的授权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zz’我们认为,要求所有行政指导都有行政行为法上的依据,不仅不符合客观实际,操作上也是行不通的。行政指导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行政机关只要在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内就有权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进行管理。当然,再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所以,绝不允许行政指导超越有关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权限,并且,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不排除以后对行政���导会出现某些行为法上的依据,因而在立法工作中就要分清哪些应该首先纳入立法规划中。所以,要在实体法上将行政指导纳入法治的轨道,就要求在行政行为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遵从行政行为法的规定。在没有行政行为法的情形下,可按组织法的规定在其职权或管辖范围内实施。在没有详细的行政行为法和组织法的情形下,可根据前文所述的法的一般原则进行指导,在特殊情形下,政策也可用于规范行政指导。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运用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系统科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对公共组织和公共事务进行有效治理的管理活动。它与工商管理一起,被认为是推动现代社会进步的两个“车轮”。现代公共管理的教育和研究于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迄今已有10O多年的历史。它来源于现代机器工业大生产对政府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的需要。当代公共管理学呈现出一种多层次和多方向发展的趋势,其核心理论与研究思维正在向复杂、系统、综合集成的科学方向发展,关注解决复杂的公共管理、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问题。
经过近20多年稳定的持续发展,中国已从内向型为主的经济体系向全球性经济体系转变,从乡村一农业化社会向城市工业化社会转变,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转型,特别是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着公共管理变革。管理复杂、多变、动荡的全球性公共事务、城市事务、经济和社会事务,需要公共组织的再造、公共管理体系的转变和政府管理质量的持续提高,而良好的公共管理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