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教学内容
**章 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二、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有诸多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是由中外合作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根本区别在于合营企业为股权式合作经营企业,而合作企业则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具体分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如下:
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规定。
2.企业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在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中,企业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高权力机关,决定企业重大问题。而在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当中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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