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人格权总论
**章 人格权概论
第二节人格权的性质
一、人格权的性质
人格权的性质是指人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具备的属性。本书认为,人格权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属性。
(一)人格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人格权作为近代的产物,其在发展过程中深受自然法理论的影响。自然法理论将生命、健康等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对待,从而使得人格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被人们接受。在19世纪,德国学者在讨论人格权的概念和性质时。常常将人格权视为自然产生的、不可让与的权利。法国**的《人与公民的权利宣言》也宣称:“自由、财产、**和反���压迫”是“自然的、不可让与的神圣人权”。
应该看到,人格权的确具有一定的自然性。这主要表现在人格权始终与主体相伴随,个人或一定组织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该享有人格权.而不需要主体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但本书认为,人格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因为若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人格利益是不能成为主体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人格权只有法定化,才能够获得法律的确认,并明确权利的边界,**才能通过强制力对人格权进行保障。同时,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在不同社会中是不相同的。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社会的人、具体的人,保护人格利益的需要以及保护的具体范围,在不同的社会中是不相同的。在我国.只有在《民法通则》确认人格权以后,对人格权的保护才日益受到充分的重视,主体的人格权才得到了确实的保障。具体来说,人格权法定化的理由主要表现在:
**,人格权法定化有助于确认公民具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人格权之所以要法定化,就是要使公民明确其能够享有哪些权利,而无须等到发生纠纷以后才使公民知道其享有哪些权利,而应当使公民事先就知道其享有哪些权利。法定化有助于公民和法人培养其权利意识和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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