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广告法概述
**节 广告和广告法律关系
一、广告
(一)广告的概念与主要形式
1.广告的概念
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介,并消耗一定的费用,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
广义上的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声明等。狭义上的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广告法》仅仅调整商业广告,其他广告,如公益广告等非商业性广告不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2.广告的主要形式
广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网络和其他新媒体等媒介或者形式,在我国境内传播、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广告的主要形式具体包括:
(1)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2)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3)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4)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5)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6)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7)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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