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由于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的关系,这种合意关系既可以通过口头证据,也可以通过书面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合同与能够证明协议存在的合同书是不同的。在实践中,许多人将合同等同于合同书,认为只有存在合同书才有合同关系的存在,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合同书和其他有关合同的证据一样,都只是用来证明协议的存在及协议的内容的证据,但其本身不能等同于合同关系,也不能认为只有合同书才有协议或合同关系的存在。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合同债权也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合同债权又称为“对人权”。它与能够对抗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的物权是有区别的。在双务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乃是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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