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化产品的性质
文化产品的精神性本质
文化产品种类繁多、形式各异,但究其根本性的社会功能,它是作为“意义”的传达器而存在的。因此,任一文化产品都无法摆脱“精神性”要素的存在。尽管绝大多数的“精神性”要素都要以文化产品的不同物质形式为载体:一篇小说、一曲乐章都要依托纸张或演奏而得以表达;一部电影、一部电视剧都要求着人力、物力或一定资金形式的投入……但是,不同的文化产品并不因为借用了相同的物质基质而具有同样的价值或地位,它们仍然可以在功能上表现为“平庸消遣”和“深刻震撼”的类别差异——连年获得中国“贺岁片”票房收入**的电影、电视导演冯小刚,其影片制作的低投入与一些高投入的低票房收入者也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表明,在对文化产品进行价值评判的任何形式中,文化产品的物质部分都让位于其精神性的意义地位,而降到了*低点。可以说,文化产品是以其精神性本质而获得存在的,并且在这种本质性的存在基础上,依凭于整体的价值信念体系,排列了文化产品的等差序列。
从根本上说,人的类本质使得人自身及其所创造的一切,都表现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这种类本质的实现,又是以充满矛盾并制造对立的方式来进行的,从而使人的社会性存在总是呈现出片面分离性发展的历史局限性。这也就使人的一切现实存在,表现为人的本能与社会压抑的冲突;表现为快乐原则与现实原则的妥协性状态。基于此,文化产品的精神性本质,是人为寻求人类生存问题的解答所做努力的一种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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