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法律解释的基础:法律思维
解释者的立场相当重要,因为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解释结果。如果我们坚持司法克制主义,会对法律作出严格的解释;会对他人的权利表现出应有的谦抑;会把解释分为不同的层次,如认同意义上的解释与创造意义上的解释;会坚持只有在文本意义不明确时才创造性地解释法律。如果坚持司法能动主义,就会轻视规则的权威;就会不失时机地追求个别正义而放逐一般正义;创造就会被视为司法的本质。当然,事物本身也是成循环状态的,我们也会看到,不同的法律解释过程与方法也会影响解释的立场与理论。理论上的清晰,只是我们研究与认识问题的需要。事物本身并不会像理论那样拥有清晰的逻辑,虽然它自身有这样那样的规律。在研究法律解释的立场以前,我们必须对法律思维有所交待。因为,法律思维是法律解释的思想基础。不具备法律思维方式,就不会做出规范的符合法治要求的解释结果。所以,研究法律解释就必须对法律思维进行深入地研究。没有对法律思维的研究,法律解释者就会因失去法律的职业角色而感觉茫然。目前,我国关于法律思维的研究还十分浅薄,主要的研究还停留在对特征的描述上。我们很少关注法律思维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关系,只是在规范法学的描述中,对法律思维进���只言片语的言说。有时,我们想在心理学层面上对法律思维的结构进行描述,但又不知道法律思维的心理基础与一般的思维的心理基础有什么不同。这是一个亟待开发的研究领域。在本书这一部分,我们着重考察了法律思维与政治哲学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