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本准则,是解释和执行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依据。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律集中地反映了该社会统治**的婚姻家庭观,体现了立法者规制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取向。在一国范围内,任何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执法都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违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通常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当中,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的三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都规定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四项基本原则,1980年《婚姻法》基本因袭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但将“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增改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又根据我国的人口国情增加规定了计划生育原则。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完整地沿袭了1980年《婚姻法》的五大原则,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和计划生育原则。同时,又根据近年来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则部分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另外,还增加了一条类同于基本原则的宣言性、倡导性规定,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婚姻家庭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宗旨和所欲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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