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证券法学总论
**章 证券法概论
第二节 证券法的性质
一、证券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法上和私法上的法律规范。前者如行政法中有关证券违规行为的规定,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后者如民法、商法中有关证券的规定。狭义的证券法指专门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即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意义上的证券法是指狭义的证券法。本书所述的证券法仅指狭义的证券法。
关于证券关系的法律调整,世界各国差异较大。有的**制订有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如美国、日本等;有的**则没有单独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只在公司法或商法中对股票、债券加以规定。这就决定了世界各国对证券法的概念不可能有统一的解释。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证券法调整哪些证券,二是证券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1.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的范围。证券法只调整有价证券,但有价证券的范围十分广泛,证券法不可能全部调整。证券法所调整的有价证券限于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其中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认股权证、基金证券等种类。这些证券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是资本证券,都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或者损失。当然,各国基于自身的具体情况,有关证券法调整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范围是不相同的。
例如,美国证券法上的证券的范围就非常广泛,具体包括:任何票据(Note)、股票、贮藏、股、债券、无担保债券、债权证明、任何分享利润协议之参与或权利证书、担保品信托证书、公司成立前认股证、可转让之股份、投资契约、投票委托证书、证券提存证书,石油、天然气或其他未分割之部分利益,任何买人(Call)、卖出(Put)、买人及卖出之选择权或证券上的特权、存单、证券集合或指数,或者任何证明权利证书或参与证书、临时权利凭证收据、保证、认购权等。日本证券交易法上的证券的范围也较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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