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体系与传统的刑法学教科书差距不大,但观点和内容却有较大的差异,书中有不少属于作者自己的**见解,因而取名为《刑法总论探索》。
本书至少在下列内容上与通说的观点有所不同: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地位、犯罪对象的定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的条件、犯罪既遂的定义、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方法、减刑的评价,等等。此外,还在下列章节中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在犯罪客观要素中增加了犯罪情节和行为环境,在危害行为中增加了危害行为的分类,在犯罪主观方面增加了期待可能性,在共同犯罪中增加了共同过失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增加了继承性共犯,等等。还有些零零碎碎的新见解、新内容,就不一一介绍了。
长期以来,刑法学界一直把犯罪主体的辨认、控制能力称之为刑事责任能力。我认为这在逻辑上存在着矛盾。因为,辨认、控制能力属于犯罪主体的一个要素,不具备这一要素者,不构成犯罪。既然不构成犯罪, 自然谈不到刑事责任问题。谈不到刑事责任,当然也就谈不到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辨认、控制能力实际上是犯罪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而不是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