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债与债权法的意义和性质
第二节 债的性质
一、债是动态财产关系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的运动状态,因此债是动态财产关系。物权关系不发生财产的流通转让,所以是静态财产关系。
二、债是相对性财产关系
债的相对性,是指债与物权关系相比较,三要素所具备的特���性和有条件性。
(一)义务人特定,决定了债的对人效力的相对性
债的义务人特定,限定了债的主体只能是因一定私人利益而相互特别联结的当事人。无此私人利益而不当事者,自然不会特别联结。因此,债的效力,原则上存在于当事人之间,不能约束当事人之外的人,债权人只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只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其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