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渊源
**节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之渊源
一、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习惯规则。《联合国宪章》序言申明,各国应“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每个**均应该诚实履行其所负条约之义务。除许多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外,国际判例也确认了这一习惯性的规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首要的渊源。
条约是国际法的*为重要的渊源。国际社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仅仅依靠各国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习惯是维持不下去的,因此需要**之间对特定问题分配权利义务的方式来保证国际交往的正常进行。条约就是这种分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明。李浩培先生给条约下的定义为: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者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由此,条约定义的要点有:其一,条约的主体,即条约的当事者,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其二,这些当事者必须至少是两个;其三,这些当事者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其四,这些一致的意思表示必须意在产生、改变或废止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的相互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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