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商法总论
**章 商法概述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实现商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商事主体是指不含有自然人特征的经营单位,商行为是经营活动,不包括非经营活动。
2.中世纪商人法:指的是11世纪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是:(1)客观性,即各种权利和义务变得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2)普遍性,即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的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3)权利的互惠性,即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因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地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4)参与裁判制,即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的相对自主权;(5)整体性,即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一商法的组成部分;(6)发展性,即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中世纪商人法的基本特点主要有:价值取向上坚持商人主义;法律渊源上以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事法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内容上主要调整工商活动、商人资格的取得、商业合伙、商事代理、商品买卖、商业信用、商业票据、保险、商业账簿等;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非成文性;教会法仍起着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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