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税法概述
1.1 税收与税收负担
1.1.1 税收的起源与发展
1.西方**的税收起源和发展
早在四五千年前,欧洲的古希腊、古罗马和非洲的古埃及等一些奴隶制**,就已经出现了税收。以欧洲的税收产生为例,具有现代意义的税收形式大都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自由纳贡时期,这时税收含有临时性捐赠、馈赠的意思;二是承诺纳税阶段,这一时期的税收初步摆脱了贡赋不分的状态,开始具有契约式的约束性和固定性;三是欧洲封建专制课税时期,这时的税收已经具有**政治权力与私有财产权利相对抗的典型特点。
资本主义**建立后,其税制发展经历了从以消费税和关税为主体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3个阶段。以美国为例,其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①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1783--1861)。1787年,美国成立联邦共和国,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拥有独立的课税权,各州将进口关税让渡给联邦政府,作为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到1861年平均税率已达24%左右,其所组织的收入约是其他财政收入的5~10倍,关税成为这一时期美国税收制度中*重要的税种。②以商品税为**的复税制阶段(1861—1913)。从1861年起,联邦政府扩大了国内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并提高了税率,使关税收入历史性地退居次要地位,从而逐步确立了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框架。③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1913年以后)。1913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开征所得税,从而逐步确立了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框架,这一年是美国税制从以商品课税为主走向以所得课税为主的分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