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股权分置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全流通探索
**节 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形成的历史背景及其后果
(一)股权分置形成的历史背景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中国资
本市场成立时的制度设计使占股票市场总量约三分之二的国有股(分为**股和国有法人股)和法人股(统称为非流通股)暂不上市交易,另外三分之一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社会公众股(称为流通股)则可以上市交易的现象。原**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2年5月15日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四条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解释为,“**股为有权代表**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或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以下简称持有**股的部门、机构)的股份。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这样,延续20世纪80年代价格体制改革时的双轨制做法,中国初期的资本市场形成了一个双轨制市场。国有股、法人股虽然也有交易的需要,但采取的交易方式是一对一的场外协议交易,交易价格围绕每股净资产波动,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场内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社会公众股完全不同,两个市场形成两套截然不同的价格体系。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中国证券市场实际上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而是两个相互割裂的市场。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资料,截至2004年年底,全部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共计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