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引论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渊源一词,原意为河水的源头,通常用以泛指事物的根源。用作法律术语时,法律渊源是要说明某一法律体系的规则与规范取得其权威性的来源。而国际法的渊源,中外国际法学者对之各有不同的解释,其中比较流行的有两种:**,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第二,是指国际法规范**次出现的地方。①按照**种解释,国际法规范的所由形成的方式只能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因为国际法是**间公认的国际关系上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而在国际社会内,由于不存在一个超**的国际立法机关,专司国际法立法之事,因此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行为规范的方式,只能是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两种。换言之,只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体现了各国的协调意志,从而形成有法律���力的国际法规范。按照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不仅仅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两种,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渊源。从历史的角度看,许多国际法规范在形成有约束力的法律以前,就曾在国际或国内法院的判决、国际或国内法律文件以及某种国际法学说中出现过。例如,不干涉内政原则*初规定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宪法;公海自由原则,*早出目格老秀斯名著《海洋自由论》;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初见于阿根廷政府的一项宣言和美国总统的一项公告,等等。这些规范*初并不是国际法规范,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所以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它们只有通过长期国际实践获得国际公认并表现为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以后,才形成对各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前一种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种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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