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设法规概述
1.1 概述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是指**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与**经济发展、人们��生命财产**、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对之必须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当**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没活动进行管理时,就会与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法制社会里,这种关系当然要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调整。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有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
本书第1版自2006年7月出版以来,受到广大读者的好评,但由于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作了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8日建设部决定废止以下部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为了及时、准确、**地把这些修订的内容介绍给广大读者,以便广大读者能够及时地掌握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新法律、法规知识,我们对本书第1版作了修订,把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新法律、法规编人了教材,以突出教材的新颖性和及时性。
第1版附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