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论
第三节 合同分类的意义及方法
一、合同分类的意义
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为交易,交易的方式纷繁复杂,合同的类型也便多种多样。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它们分类,便于人们认清各类合同的特征,对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等。应当指出,合同的分类,在广义上包括了学理分类和法律分类。前者指以一定理论标准,对合同种类加以分类;后者指以一定立法标准,对合同类型加以区分。在狭义上,合同的分类则指按一定理论标准,对合同种类加以分类。本章关于合同的分类使用��义概念,而《合同法》分则的合同种类的划分,属于法律分类。总体而言,合同的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合同法的妥当适用、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法理论的完善。
**,合同的分类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分类找出具有典型性和成熟性的合同,明确合同立法应规定哪些典型合同,暂时不规定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某些不成熟的合同;二是通过分类明了每类合同在成立、效力等方面的特殊性,为有针对性地设置特殊的合同规则提供理论依据;三是通过分类清楚各类合同之间的排列规律,使合同法分则的体系合理化。
第二,合同的分类有助于合同法的妥当适用,既是指在典型合同的纠纷中,法官、仲裁员等裁判者可将争议的合同纠纷归入到相应的类型中,找到其所在的典型合同规范,并联系合同法总则的规定,确定出合同权利的法律基础;又指在非典型合同的纠纷中,法官、仲裁员等裁判者视情况不同而决定类推适用或结合适用或吸收适用典型合同规范,妥当解决合同纠纷。 合同法是能够彰显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基本理念和价值基础的重要法律门类,它所在的民法法域一直是法哲学的重要观念的发祥地。从一定意义上说,合同法的理论研究状况可以视作反映一国民商法学研究总体水准的晴雨表。因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颁行为契机,紧紧围绕营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市场秩序这一主题,进一步拓展中国合同法的理论研究,依然是今后相当长时间我国法学界需要重视的一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工程。
一定社会的经济文明体系与作为制度安排的法律之间的联系,应当是显而易见的。传统的经济文明与人治主义亦步亦趋,市场经济则与法治密切相联。只有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权关系上的规定性,才能真正领悟完善合同法律体系、深化合同法学理论研究,进而推动合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权关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性:
**,它反映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契约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契约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及其价值,对自己的行为在不受到外来干涉的条件下自由地加以选择,懂得这种选择的内容和意义。因此,契约关系中的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权的,法律假定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并依此赋予人们同样的权利能力,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这种契约性的社会关系体现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物的依赖关系无非是与外表上独立的个人相对立的独立的社会关系。”①这种社会关系是各个独立的参加者以商品货币为媒介而结成的分工合作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广泛发展,人的依赖关系被粉碎了,个人从这种关系下解放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个人。但是,从物质生活的生产来看,他们又是不独立的,存在着以货币为媒介的生产和消费需要上的全面依赖性,发生着经济生活中的社会分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