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合同,泛指所有产生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劳动法意义上的、行政法意义上的合同,甚至包括超越法学领域的政治学意义上的“社会契约”。[1]本书的讨论范围**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问题。 “协议”,指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一致,既可以产生两人以上就同一方向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也可以产生两人以上就不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契约。我国法律已不区分使用“合同”与“契约”,“契约”已被吸收于“合同”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我国《合同法》调整除身份关系的协议外的债权合同。至于是否包括基于物权行为形成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以及其他因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合同,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理论上尚有争议。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特定财产的转移,也可以是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等。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这一特征使合同区别于订立遗嘱、追认无权代理、免除债务等单方法律行为。 合同法作为民商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时代,合同法的理论研究及相关教学活动也由此进入了全新的阶段。 尽管我从事合同法学的教学工作多年,但被邀请独立撰写这部《合同法》教材时,心里还是有些惶恐。出版社对这套教材的要求是,“讲述精准、条理清晰、体系周全、简洁干练、内容充实而不繁复、形式鲜活而实用”,使本科生可以“读懂、读明白”。全书不可超过20万字。写作中,深感达到上述要求之难。 我初学法律的时候,中国的法学教育刚刚从文革时期的中断中得以恢复。学生手上几乎没有任何教材,所有的法律知识几乎全凭老师口授、学生逐字逐句地记录,形成了“上课记笔记、下课补笔记、考前背笔记”的学习方式。因为忙着记、补、背笔记,使我们几乎无暇真正领会所学内容的真谛。如果在新华书店的书架上发现一本与“法”有关的书籍,学生便会欣喜若狂,倾其所有买回来。如今,法学教材、专著在书店、图书馆中已是琳琅满目,学生们的困难已经不似当年我们“求书若渴”,而是眼花缭乱,不知如何取舍。但是,我却发现学生们似乎仍然习惯于我们当年的那种低效率的学习方式,仍然把大部分精力用于记录和背诵,而对如何思考法律问题、如何解决法律问题,仍然无暇顾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