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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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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解与配套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335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150
  • 定价:¥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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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
    文章节选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具体如何产 生,本法没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据自治原则,依其认为合适的选举方 式选任债权人代表。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更换方式和程序,也是同样, 应当遵从债权人自治,可以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或一定人数的债权人会议成员 亦或债权人委员会其他成员提出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提案,由债权人会 议研究、表决、决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辞职,由 债权人会议研究是否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 员会成员的自主权,必须受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一定约束。
    (5)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债务人只要营业就会发生经济往来,其 作为债务清偿担保的全部资产数额就会发生变动,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从 而影响债权���*后受偿程度的大小,所以债权人会议有权利决定债务人是否 继续营业。在**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于债权人会议不存在,由管理 人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这项决定权由债权 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企业可以 继续生产、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照常进行。债权 人会议决定债务人停止营业的,除了维持企业的必要的活动外,债务人或者 管理人不得再擅自进行其他活动。
    (6)通过重整计划。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 并且必须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的六个月到九个月内同时提交债 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关于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具有和其他任何决议的通 过不同的特点。由于重整计划对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影响的程度不同,重整计 划的表决是按照不同的债权分组通过的。从操作上说,债权人会议必须将讨 论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债权的分类列为在先的议程,对债权分类存在异议的债 权人必须尽早提出异议,以免对之后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造成障碍。债权人 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告,重整计划 正式生效。重整计划草案在某些组没有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还可以与该 表决组再次协商,再次表决,或法院强制批准。
    (7)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 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筒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章总 则(1)
    **条立法宗旨(1)
    第二条清理债务与重整(1)
    第三条破产案件的管辖(2)
    第四条程序的法律适用(4)
    第五条破产程序的效力(4)
    第六条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5)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5)
    **节 申 请(5)
    第七条申请主体(5)
    第八条破产申请书与证据(7)
    第九条破产申请的撤回(9)
    第二节 受 理(9)
    第十条破产申请的受理?(9)
    第十一条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11)
    第十二条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11)
    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12)
    第十四条通知债权人与公告(13)
    第十五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14)
    第十六条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15)
    第十七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15)
    第十八条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16)
    第十九条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17)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18)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18)

    第三章管理人(19)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19)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的义务(20)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的资格(21)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的职责(22)
    第二十六条**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26)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的忠实义务(26)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与管理人的报酬(26)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的辞职(27)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28)
    第三十条债务人财产(28)
    第三十一条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30)
    第三十二条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33)
    第三十三条无效行为(33)
    第三十四条追回因被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34)
    第三十五条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34)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35)
    第三十七条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37)
    第三十八条权利人财产的取回(38)
    第三十九条在途运输标的物的取回与交付(39)
    第四十条抵销权(40)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42)
    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42)
    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44)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45)

    第六章债权申报(47)
    第四十四条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47)
    第四十五条债权申报期限(47)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与附利息的债权的算定(48)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与未决债权的申报(48)
    第四十八条申报债权的公示与异议(48)
    第四十九条申报债权的书面说明(49)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50)
    第五十一条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50)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中报债权(51)
    第五十三条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51)
    第五十四条受托人申报债权(51)
    第五十五条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51)
    第五十六条补充申报债权(51)
    第五十七条债权表(52)
    第五十八条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52)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54)
    **节一般规定(54)
    第五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的组成(54)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主席(56)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56)
    第六十二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59)
    第六十三条通知债权人(61)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62)
    第六十五条法院裁定事项(63)
    第六十六条债权人申请复议(64)
    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65)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65)
    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65)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行为的告知(67)

    第八章重 整(67)
    **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67)
    第七十条重整申请(67)
    第七十一条裁定重整与公告(68)
    第七十二条重整期间(69)
    第七十三条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69)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管理与营业(70)
    第七十五条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与借款(71)
    第七十六条重整期间的取回权(72)
    第七十七条重整期间对出资人收益分配与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股转让的限制(72)
    第七十八条重整终止与破产宣告(73)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74)
    第七十九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74)
    第八十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75)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75)
    第八十二条债权分类与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76)
    第八十三条不得减免的费用(77)
    第八十四条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78)
    第八十五条 出资人代表列席会议与出资人组表决(78)
    第八十六条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79)
    第八十七条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79)
    第八十八条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终止(81)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81)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81)
    第九十条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与报告(82)
    第九十一条监督报告与监督期限的延长(83)
    第九十二条重整计划的约束力(83)
    第九十三条重整计划的终止(83)
    第九十四条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清偿(84)

    第九章和 解(85)
    第九十五条和解申请(85)
    第九十六条裁定和解(86)
    第九十七条通过和解协议(86)
    第九十八条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87)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的否决与宣告破产(87)
    **百条和解协议的约束力(88)
    **百零一条和解协议的影响(89)
    **百零二条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89)
    **百零三条和解协议无效与宣告破产(89)
    **百零四条终止执行和解协议与宣告破产(91)
    **百零五条 自行和解与破产程序终结(92)
    **百零六条和解协议减免债务不再清偿(92)
    第十章破产清算(93)
    **节破产宣告(93)
    **百零七条破产宣告(93)
    **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程序终结(94)
    **百零九条别除权(95)
    **百一十条别除权的不完全实现与放弃(96)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96)
    **百一十一条破产财产变价方案(96)
    **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方式(97)
    **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99)
    **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101)
    **百一十五条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01)
    **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103)
    **百一十七条附条件债权的分配(104)
    **百一十八条未受领的破产财产的分配(104)
    **百一十九条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的分配(105)
    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105)
    **百二十条破产程序的终结及公告(105)
    **百二十一条破产人的注销登记(106)
    **百二十二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终止(106)
    **百二十三条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106)
    **百二十四条对未受偿债权的清偿责任(107)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08)
    **百二十五条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08)
    **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08)
    **百二十七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08)
    **百二十八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08)
    **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律责任(109)
    **百三十条管理人的法律责任(109)
    **百三十一条刑事责任(109)
    第十二章附 则(112)
    **百三十二条别除权适用的例外(112)
    **百三十三条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范围内企业破产的特别规定 (112)
    **百三十四条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112)
    **百三十五条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破产的准用规定(113)
    **百三十六条施行日期(113)

    配套法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4)
    (2002年7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135)
    (2007年4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144)
    (2007年4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48)
    (2007年4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151)
    (2008年8月7日)
    ……
    编辑推荐语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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