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具体如何产 生,本法没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据自治原则,依其认为合适的选举方 式选任债权人代表。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更换方式和程序,也是同样, 应当遵从债权人自治,可以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或一定人数的债权人会议成员 亦或债权人委员会其他成员提出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提案,由债权人会 议研究、表决、决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辞职,由 债权人会议研究是否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 员会成员的自主权,必须受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一定约束。
(5)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债务人只要营业就会发生经济往来,其 作为债务清偿担保的全部资产数额就会发生变动,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从 而影响债权人*后受偿程度的大小,所以债权人会议有权利决定债务人是否 继续营业。在**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于债权人会议不存在,由管理 人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这项决定权由债权 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企业可以 继续生产、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照常进行。债权 人会议决定债务人停止营业的,除了维持企业的必要的活动外,债务人或者 管理人不得再擅自进行其他活动。
(6)通过重整计划。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 并且必须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的六个月到九个月内同时提交债 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关于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具有和其他任何决议的通 过不同的特点。由于重整计划对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影响的程度不同,重整计 划的表决是按照不同的债权分组通过的。从操作上说,债权人会议必须将讨 论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债权的分类列为在先的议程,对债权分类存在异议的债 权人必须尽早提出异议,以免对之后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造成障碍。债权人 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告,重整计划 正式生效。重整计划草案在某些组没有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还可以与该 表决组再次协商,再次表决,或法院强制批准。
(7)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 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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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筒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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